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维护课程考核与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科学性,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条 学生应该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条 按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课程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记载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不得随意变动。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初告知学生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比例。
第四条 学生按要求完成注册课程各教学环节后具备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未经批准参加未注册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五条 学生成绩包括成绩类型、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成绩类型指正考、补考、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等级。成绩评定有两种方式:百分制和二级制。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外,课程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创新创业学分、自主课程成绩按二级制记载。
(一)百分制评定标准为:0分为最低分,100分为满分,分数四舍五入取整,不保留小数点。小于60分为不及格,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大于等于60分为及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二级制评定标准为:通过和不通过。获得“通过”评定的课程可获得学分,“不通过”则不能获得学分。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过程考核,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成绩、实验成绩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学生应按照要求完成各环节,否则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备注“取消考核资格”。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核按旷考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备注“旷考”。
第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缓考申请和校医院开具的《北京工业大学学生缓考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和证明的,应当在考前及时通知所在学院,经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但须在考核后三日内补交缓考申请和证明,否则按“旷考”处理。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正考成绩记载为“未完成”,并备注“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课程补考,不参加补考者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的成绩据实记载,即以补考卷面成绩记载,平时成绩不计入。
第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备注“违纪”或“作弊”。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安排上学期必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除外)和专业选修类课程的补考,不安排通识教育选修类课程的补考。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考核旷考的;考核违纪或作弊的;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补考成绩不合格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成绩按 60 分记载。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注明“重修”,计入课程重修学期的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计算。
第三章 成绩测评
第十条 学校利用“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作为衡量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并为学生提供“加权学分绩点(GPA)”作为对外提供的成绩证明。辅修专业课程、微专业课程、创新创业学分、自主课程和第二课堂的学分和成绩不计入学分通过率、加权平均分和加权学分绩点(GPA)的计算。
第十一条 学分通过率计算方式为:学分通过率=∑通过考核获得的课程学分∕∑注册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加权平均分计算方式为:加权平均分=∑(注册课程学分×注册课程考核成绩)∕∑注册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加权学分绩点计算方式为:加权学分绩点=∑(注册课程学分×注册课程学分绩点)∕∑注册课程学分。
课程的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学分绩点 |
85≤成绩≤100 |
4.0 |
70≤成绩<85 |
3.0 |
60≤成绩<70 |
2.0 |
0≤成绩<60 |
0 |
第十四条 在学生评优评奖和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涉及学生成绩排名需核算课程成绩时,均采用正考加权平均分计算方式。正考成绩加权平均分=∑(注册课程学分×注册课程正考考核成绩)∕∑注册课程学分。
第四章 成绩登记与存档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成绩,在录入成绩时应仔细核对分项比例与分数。成绩一旦提交无法修改。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按相应的权限可以查询成绩。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工作。学生成绩提交完毕后,按规定格式打印一式两份正式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后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开课单位将该成绩单一份留存、一份用于试卷装订。
第五章 成绩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前为成绩核对期,学生对上一学期的成绩有异议时,可向班主任提交手写签字的书面成绩核查申请,经由班主任初审、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复审、所在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由所在学院联系开课单位进行成绩复核。开课单位组织相关教师进行试卷核查后,由核查教师或相关负责人书面给出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除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外的各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按本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特殊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侨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涉及成绩管理的部分,按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4年5月制定